還記得去年最高分國劇吧。
《沉默的真相》。
簡單說,就是一個法學人的同盟——
年輕檢察官江陽。

法學院教授轉行律師的張超。

刑警朱偉。

可悲的是,一群以法律為職業(yè)的人,卻不能選擇以法律的方式解決問題——
江陽自殺,張超戴罪,朱偉共謀被判刑......
法律的齒輪要運轉,必須以理想主義者的熱血作為潤滑劑嗎?
今年,有另外一群法學人回歸。
豆瓣8.7。
全程不敢倍速,需要極高的注意力,中間好幾次暫停看字幕。
一不小心放空,就要倒放重來。
好像在看司法考試題。
但它絕不冰冷,相反,讓法律有了更貼近人的溫度——
至上之法
???

主角有且只有以下四種身份:
警察、檢察官、法學教授、法學學生。
用這些人,反映出韓國法律的現(xiàn)狀和前沿。
先從法學院開始。
徐炳柱教授,擔任主講的模擬法庭課期間。
在自己的辦公室離奇死亡。

于是他的死,馬上被搬上課堂。
思考題:誰的嫌疑最大?

同學們一討論,覺得有兩個人最可疑。
首先楊宗勛。
他具備犯罪動機:當年受賄案的起訴失敗,他一直耿耿于懷。
而且含有冰毒的杯子上發(fā)現(xiàn)他的指紋,死者的手里也握有其頭發(fā)。
對了,這人也是法學院的教授,題目就是他出的。

第二大嫌疑人,則是徐炳柱教授的外甥韓俊輝。
死者生前曾與其發(fā)生肢體沖突,并跌下樓梯致使頭部受到損傷。
加上因為受賄案的影響,韓俊輝與一向崇拜的舅舅關系破裂。
正好,他也是法學院的學生。

好家伙,別的罪案片都是出去探案。
你們這群法律人自給自足,內循環(huán)起來了。
以往的罪案片強調懸疑。
而《至上之法》,重在以案件揭露法律問題。
韓俊輝的室友認定他就是兇手,理由:他調包了死者的眼鏡。
但他忽略了。
眼鏡是在韓俊輝宿舍床墊下。
但這能說明一定是他有意調包的嗎?

學生們大多先入為主,從而忽略了事實。
這就關系到一個問題——
嚴謹。
正如楊宗勛在課上說的:
預測,對法律界人士來說是致命的毒藥

再一個問題——
界限。
我們都認為,正義是絕對的,非黑即白。
但實際呢?
看一個案件:“壞父母網(wǎng)站”起訴案。
某網(wǎng)站,專門搜集判決書,公布那些不支付孩子撫養(yǎng)費、威脅到子女生存權的“壞父母”。
結果是,被以妨害名譽罪告上法庭。

爭議點在于,這些父母被判決是事實。
公布這些事實,算妨害名譽嗎?
今天我們的網(wǎng)絡上也有很多這樣的呼聲——
曝光這些人渣!


毫不保留地公布這些人的信息,讓社會看清他們的面目,是許多人理解的正義。
但《至上之法》又讓我們看到事情的另一面:
陳檢察官因“嫌疑事實公開罪”遭到起訴。
負責命案的陳檢察官,將“楊宗勛因不滿徐檢察長受賄將其殺害”這一未確認的犯罪可能性,泄露給媒體。
媒體一番轟炸,民眾群情激憤。
楊宗勛很快被新聞無故冠上“法學院殺人魔”的稱號。

而這不是陳檢察官第一次泄露嫌疑事實。
徐志浩的父親早年間經(jīng)營一家玩具公司。
有媒體發(fā)布消息,徐志浩父親公司生產(chǎn)的玩具存在致癌物質。
一時間,所有的輿論報導、網(wǎng)路熱搜都在抗議示威,要求玩具公司進行處罰并賠償。


沒多久,玩具公司就在負面消息中倒閉。
徐志浩的父親也因此絕望自焚。
但最后的調查結果顯示:該玩具公司產(chǎn)品并不存在致癌風險。
看到了吧。
公布與不公布,什么應該公布,不是可以一刀切的。
界限在哪呢?
法律終究是一個復雜而專業(yè)的問題,民眾樸素的情緒,很可能與法律背道而馳。
由此又延伸出一個問題——如何處理法律與民意的關系?
比起揭曉最終答案。
《至上之法》是一次次引導你,詰問,反思——
你以為的對,就是對的嗎?
除了這些非常經(jīng)典的法律問題,《至上之法》還和現(xiàn)實同頻呼應。
“性愛視頻案”。
法學院學生全藝瑟與高議員兒子高永昶為情侶關系。
相戀期間,全藝瑟多次遭受高永昶暴力毆打。
為了替父親扳倒楊宗勛,高永昶以上傳性關系視頻威脅全藝瑟作偽證。

全藝瑟拒絕后,高永昶氣急敗壞。
揚言要把視頻發(fā)給全韓國人民觀看。


爭搶視頻中,全藝瑟將男友推倒在地,致其重傷。
高議員將全藝瑟告上法庭。
爭論的點有兩個:
一是聊天記錄中,全藝瑟并沒有斥責男友,也沒有要求男友刪除視頻,反而以一種撒嬌的語氣回復;
二是全藝瑟前后陳述的反復無常,最初表示怕被報復不敢報案,后期改口是因為愛情。
這些,都讓全藝瑟成了前后矛盾的“不完美受害者”。






這個案件,很難不讓人聯(lián)想到具荷拉事件。
當年,具荷拉明明是性暴力和不雅視頻的受害者。
但因為中間的三度求和舉動,被韓國網(wǎng)友認定為心虛、壞女孩,于是大面積對其進行聲討和網(wǎng)暴。
后期雖然真相大白。
但多次官司和輿論風波后,具荷拉早已身心重創(chuàng)。
2019年,被發(fā)現(xiàn)于首爾住處自殺身亡。
她贏得了官司。
卻沒有贏得法庭之外的審判。

“李滿浩性侵案”。
該案件同樣選材于韓國真實發(fā)生的“素媛案”。
現(xiàn)實中,綁架并性侵8歲幼女的趙斗淳,利用“酒后斷片”的理由成功減刑。
最終僅僅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。
出獄前,研究人員對其心理評估結果為:再犯可能性高。

但即便如此,他仍可以每月申領最高約7000元人民幣的貧困補助。
劇中,李滿浩同樣在徐炳柱檢察長的指導下。
受審時一再強調自己喝醉酒,什么都不記得。
當時的主審金法官,對徐檢察長的行為頗為不滿。
但礙于法律規(guī)定,也只能承認李滿浩“心理障礙”的減刑認定。

這個案子的爭論點在于:
“心神障礙”這樣的減刑條文,究竟是良性條款,還是罪惡溫床?
一道法律的條文,卻是大眾心里,怎么也邁不過去的一個坎。
再看。
早在開篇的韓國大學法學院課堂。
教授楊宗勛就講述過這樣一起案例。
金哲洙和情婦李英星相戀期間,曾拍攝一段性關系視頻。
在李英星提出分手后,金哲洙用手機再次對著屏幕,錄制了這段視頻。
并發(fā)給李英老公,因此被起訴。
一審二審宣判金哲洙有罪。
但最高法院最終卻以無罪結案。

為啥?
根據(jù)性暴力處罰法第14條第1項:
使用相機擅自拍攝他人身體,或散播該拍攝物的人,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萬韓元的罰款。
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論點就在“身體”二字。
拍攝了身體才算有罪。
那拍攝裸露身體的手機,算不算“身體”呢?

就如最高法院的判決,傳播手機視頻的翻錄,不算觸犯該條法律。
這合理嗎?
一個判決,可能在大眾的心里,畫出很多很多問號。
到底什么才是對的?
楊宗勛沒有說。
通過案件,他要告訴學生的事——
與其努力理解,不如去質疑

因為質疑,法律才能逐漸完善。
比如我國備受爭議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律法。
2020年12月26日,原《刑法》中規(guī)定的“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”。
確認更改為:
“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,情節(jié)惡劣,經(jīng)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”
這意味著12-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再是刑法中的“特殊免責人群”。
可以說,是法律適應社會發(fā)展的一次相對進步。
也是法律在聽從民眾質疑聲后的調整和完善。
但,為什么是相對?
舉個例子。
2013年,重慶市10歲女孩李某抱走電梯里的嬰兒,在電梯內對其持續(xù)毆打5分鐘后,將其從25樓扔下,致使嬰兒重傷。
這個案子,哪怕放到現(xiàn)在。
李某仍然會因為未滿12周歲不予刑事立案偵查。
所以,法律的道路永遠沒有盡頭。
它永遠在往前走。
我們所能做的,就是鋪陳一條相對正確的軌道。

楊宗勛在法學院一直個外號,叫“楊格拉底”。
原因是他總是以一種令人室息的“連環(huán)提問”方式教學。
逼迫學生去對每一起案件背后的判決進行思辨。
針對刑法,提出質疑,思考問題,總結觀點。
而這不免讓人想起《與惡》里,王律師的一番話:
你們根本就沒有機會去了解
他們背后到底發(fā)生什么事情
難道把這些人全部抓起來
把他們都殺了
這個社會會變得更好嗎

歸根結底:
質疑,是為了律法發(fā)展。
問題,是為了未來沒有律法問題。
觀點,是避免重蹈過去的司法漏洞。
只有這樣,所生存的社會才能無限拉近,每一個人與正義的距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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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助理:天水圍的罐頭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