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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于正 |
1905電影網(wǎng)訊 近日,據(jù)天眼查顯示,廣州有好戲網(wǎng)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網(wǎng)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,審理法院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,上訴人(原審原告)余征(于正),上訴人(原審被告)廣州有好戲網(wǎng)絡科技有限公司(毒舌電影關聯(lián)公司),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一審判決為,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(nèi),被告廣州有好戲網(wǎng)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經(jīng)營的微信公眾號“Sir電影”和百家號“Sir電影”上發(fā)布聲明,向原告余征賠禮道歉,并賠償原告余征經(jīng)濟損失3000元等。

判決書顯示,上訴人訴稱,原告余征在一審中主張涉案文章通過包含侮辱、誹謗等三種方式實施了侵權行為,但一審判決僅認定構成以侮辱的方式侵權,存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,有好戲公司還通過誹謗、歪曲事實等方式,對余征做出貶損的負面評價,侵犯其名譽權等。余征上訴要求有好戲公司賠償包括合理開支在內(nèi)的經(jīng)濟損失20萬元、精神撫慰金15萬元。

被上訴人辯稱,涉案文章沒有使用侮辱性的內(nèi)容,文章屬于正當?shù)奈乃囋u論,涉案文章中結合上下文,均是正面、善意的批判或來自新聞報道的引用。有好戲公司沒有實施名譽權侵權行為也沒有侵害余征肖像權的行為,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有誤,應予改判。
本案一審法院認為,“老狐貍”“雞賊”“抄襲教主”這些詞匯是對他人人格的貶損,應被認定為具有侮辱性,涉案文章的部分詞匯已構成對余征的侮辱,有好戲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;被告發(fā)布涉案文章并使用原告照片,具有通過發(fā)布涉案文章而吸引關注,提升自身影響力從而獲取經(jīng)濟利益的目的,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的事實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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